看似简单的代他人取快递包裹,从而获取所谓“报酬”,实则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工具人”。近日,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利用快递包裹转移犯罪财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罗某受朋友刘某“高薪”邀约,在贵州相关市县代取快递包裹,约定每代取一件快递,按照包裹价值金额百分之四给予报酬,快递包裹价值未满一万元,则以一万元基数计算,支付四百元酬劳,并承诺报销罗某在取件期间,产生的住宿、交通等费用,还为其提供“工作”联系使用的手机和电动摩托车。罗某在知晓对方委托其所代取的快递包裹很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但在“高额报酬”的利诱下,仍铤而走险,同意了对方邀请,并前往指定地点代为收取快递,后将包裹转交对方。2024年12月,公安机关根据上游犯罪线索查明,罗某代取快递中的物品,系上游犯罪分子诈骗他人所得赃款。截止案发,罗某为他人代取快递20余件,获利二万余元。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涉案人员刘某、罗某等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罗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当前网络犯罪中,犯罪分子会通过以“高额报酬”“利润分成”等各种手段,引诱人们参与转移赃款、赃物。殊不知,为犯罪分子取快递包裹这类看似简单的行为,会使自己成为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犯罪所得财物的帮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凡是涉及“代收不明包裹”等行为,务必提高警惕,切莫贪图小利,使自己身陷囹圄,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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